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0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05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 好克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家泰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相對人何時與原債權人簽立貸款契約?借款金額?何時屆期?尚欠金額?等原因事實。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