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訴字第37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37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娛樂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七六號
原告甲○○右原告因娛樂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左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表明起訴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乙份。
二、起訴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規定附具訴願決定書,應補送訴願決定書影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沈水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
法院書記官陳鼎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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