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訴字第1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訴字第1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二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許卓敏 選任辯護人 邱群傑 右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李寶堂法官蕭廣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禎祥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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