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二九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莊股被告甲○○男三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調查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趙淑容法官洪挺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