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9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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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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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審附民字第905號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906號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907號

原告 梁慧儀

被告 涂佑頡

龍翔霖

陳羽麒

吳健彰

蕭亞婷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314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葉詩佳

法官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陽雅涵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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