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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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49號

原告 楊鎮宇

被告 曾耀鋒

張淑芬

潘志亮

黃繼億

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明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7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中被告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第一審被告,經第一審判科罰金刑後未上訴而確定)。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鄭昱仁

法官姜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佳蒨

中華民國114年4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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