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1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522號聲請人 盧子捷 住臺北市○○區○○○路○段55
盧志賢 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黃小玲
盧文彥 聲請人 林珮 加住台中市○○區○○街法定代理人 林中化
盧玉琢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可參。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始得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復經民法第1176條第5項載有明文可稽。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 盧崇誥 於民國102年7月27日死亡,此有除戶戶籍謄本足參。又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繼承人中親等較近之子輩,尚有 盧文楷 尚未聲請拋棄繼承,此有 盧文凱 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存卷可佐,是屬親等較遠之繼承人 孫輩 即聲請人等之繼承權顯均尚未發生無疑。是聲請人等自無拋棄繼承之權利可言,故其等所為本件拋棄繼承之聲請,自有未合,應該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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