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26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之母李麗秋被告劉俊延指定辯護人李弘仁律師上列被告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34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劉俊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
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劉俊延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茲查該被告因缺氧性腦病變導致意識不清而呈植物人狀態、長期臥床、日常生活皆無法自理、完全依賴他人協助、未來回復意識之可能性不高,現在社團法人台灣關愛之家協會照護收容中,此有該院102年11月8日(102)關愛社工字第000000000號函及馬偕紀念醫院淡水分院102年11月18日馬院安寧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甲種診斷證明書在卷可憑,並經辯護人李弘仁律師到庭 陳明 在卷(參本院102年11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堪認其有因疾病不能到庭之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之規定,應於其回復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傅明華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靖瑜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