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239號原告 卓陳阿幸 被告 謝酉猷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訴字第24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蔡守訓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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