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263號上訴人即原告嘉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再添 被上訴人即被告良邦精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永銘 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瑞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1年度訴字第3263號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5,3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