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72號原告 蔡鳳嬌 被告 方聰明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交易字第9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施又傑法官劉桂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胤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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