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30號聲請人 陳正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於109年1月1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該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湯惠芳┌────────────────────────────────────────┐│附表:109年度除字第3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民國)│(新臺幣)│││├──┼───┼──────┼──────┼──────┼──────┼─────┤│1│ 林阮麗 │基隆第一信用│109年1月15日│11,100元│AAD0000000│陳正一│││華│合作社營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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