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7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1535號
110年度簡字第172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虹君選任辯護人謝博戎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吳泓潁
住新北市○○區○○路0號(新北市板橋戶政事務所)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589、3608、4542、5251、6356、8868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5117、5119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賴虹君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吳泓潁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賴虹君、吳泓潁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及調解程序筆錄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及併辦意旨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賴虹君、吳泓潁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5117、5119號移送併辦部分,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行動電話預付卡門號與本案被告賴虹君出售之預付卡門號相同,屬於實質上一罪,為同一案件,本院自得併予審理。被告等提供賴虹君申辦之行動電話預付卡門號供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而幫助詐欺集團正犯間互為聯繫,以提領被害人 邱秀梅 、 余玉葉 遭詐騙之款項,係以單一之幫助行為,侵害多數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以一罪論。
三、被告吳泓潁前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簡字第5628、6122、6127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另因詐欺案件,經同法院以105年度簡字第41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下稱甲案),其後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同上法院以105年度簡字第41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下稱乙案),甲、乙兩案經接續執行,於105年12月26日獲假釋出監;然於假釋期間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簡字第3842、6174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2罪)、4月確定,嗣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與上開假釋經撤銷後之殘刑5月又22日接續執行,於108年2月8日執行完畢,上開各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被告吳泓潁於前揭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本件被告依其犯罪情節,並無處以法定最輕本刑仍顯過苛之情形,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被告等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詐欺取財犯行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衡以本案情節,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均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吳泓潁部分,並先加後減之。
五、爰審酌近年來詐欺犯罪層出不窮,政府為遏止此類型犯罪,大力宣導民眾切勿出售、出借帳戶或手機門號,以免成為犯罪成員之幫兇,被告2人竟貿然將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預付卡門號出售他人,以致流入詐欺集團成員手中而成為集團成員間聯繫使用之工具,增加檢警查緝之難度,使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助長詐欺風氣,所為實值非難,惟考量被告等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被害人成立調解賠償其等之損害,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查,足認被告等有填補被害人損害之積極作為,犯後態度尚佳,兼衡其等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查被告賴虹君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考量其犯後態度尚佳,業如前述,信經此偵審程序後,應知所警惕,如令其入監執行,對其之人格、家庭及將來對社會之適應,未必能有所助益,是認上揭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緩刑如主文所示,以啟自新。
七、又本件被告2人因出售申辦之行動電話預付卡門號取得之報酬新台幣300元,固為其等之犯罪所得,然因被告均與被害人成立調解,賠償渠等損害已如前述,是如再就前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容有過苛之虞,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八、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九、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洪英丰提起公訴,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侯少卿移送併辦,檢察官林子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義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書記官廖涵萱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1589號109年度偵字第3608號109年度偵字第4542號109年度偵字第5251號109年度偵字第6356號109年度偵字第8868號被告 黃志偉 男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里○○路00000
號居桃園市○○區○○○路000號7樓之
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賴柏杉 律師被告 周毅 男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6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陳盈光 律師(已解除委任)被告 李才德 男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花蓮縣○○市○○○村0000號居桃園市○○區○○路000號7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吳泓潁男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賴虹君女0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居桃園市○○區○○街00巷0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志偉、周毅、李才德、 高楷博 (另行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聲請併由該院110年度金訴字第3號案件審理)於民國108年10月至11月間某日,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峰 」之成年男子(「阿峰」負責在大陸地區以通訊軟體遙控旗下車手)為首之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組織(黃志偉、周毅、李才德參與犯罪組織分別已經嘉義、臺中、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不在本案起訴範圍),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冒用政府機關公務員名義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周毅、李才德、高楷博擔任第一線取款車手,再將取得之詐騙款項交由第二線負責收水車手之黃志偉後,再由黃志偉將收取之詐騙款項依「阿峰」指示上繳,以製造金流斷點,並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
二、吳泓潁、賴虹君前係男女朋友,二人因缺錢花用,吳泓潁於臉書網頁發現自稱「 鄭蕙琪 」(暱稱「小老闆」)之成年女子在收購電話門號,吳泓潁、賴虹君二人依其一般社會生活通常經驗,可預見任意將行動電話門號交付於人,足供他人作為不法詐取他人款項之用,竟以前開結果之發生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犯意聯絡,於民國108年10月27日某時,與自稱「鄭蕙琪」之成年女子相約至新北市中和區南勢角台灣大哥大電信門市,以賴虹君名義申辦0000000000號手機預付卡門號後,旋即於同日在上開電信門市外,以新臺幣300元之代價,將該預付卡出售予自稱「鄭蕙琪」之成年女子。嗣上開門號預付卡輾轉流入前揭「阿峰」所組之詐騙集團作為成員間聯繫工具,並由成員李才德持用該手機門號依上游成員指示於附表五編號1至4所示時、地前往提領所示款項。
三、「阿峰」所組之詐騙集團話務人員於108年11月9日致電現居住於 彰化縣 二水鄉之民眾邱秀梅,先向邱秀梅訛稱電話費欠費未繳,再由自稱係士林分局警察「 張正中 」之詐騙集團成員向邱秀梅謊稱涉嫌洗錢案需配合調查,並將電話輾轉轉接由自稱「 張清雲 」檢察官、「吳文正」主任檢察官之詐騙集團成員接聽,告知邱秀梅如不配合指示將予收押禁見,使邱秀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將自己名下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機構存摺、金融卡及現金,放置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地點,再由周毅依上游成員指示於附表三編號1、10所示之時、地前往取走(其中附表三編號10所示款項,由 周毅前 往取走後於附表六編號4所示時、地上繳黃志偉);由高楷博於附表四編號7、14所示時、地前往取走。嗣「阿峰」所組之詐騙集團上游成員再以下列方式分別指示周毅、高楷博、李才德持邱秀梅所交付之金融卡提領帳戶內之款項,得手後分別於附表六所示之時、地交付予收水車手黃志偉。二線收水車手可得收取款項金額2%之報酬,一線取款車手可得取款金額1%至2%之報酬。黃志偉扣除各該提款車手及自己應得之報酬後,再依上游集團成員指示上繳詐騙贓款並分派各該提款車手酬勞。
(一)、由周毅持附表三編號2至9、編號11至14所示之金融卡,
前往各該所示地點之金融機構附設自動櫃員機提領各該所示之款項,連同附表三編號10所示款項,於附表六編號1、4所示之時、地,總計上繳黃志偉詐騙贓款72萬1千元。
(二)、由高楷博持附表四編號1至6、編號8至13、編號15至19
所示之金融卡,前往各該所示地點之金融機構附設自動櫃員機提領各該所示之款項,於附表六編號2所示之時、地,總計上繳黃志偉詐騙贓款57萬6千元。
(三)、由李才德持附表五所示之金融卡,前往附表五所示地點
之金融機構附設自動櫃員機提領附表所示之款項,並於附表六編號3所示之時、地,總計上繳黃志偉詐騙贓款126萬1千元。
四、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證據名稱待證事實被告黃志偉警詢、偵訊時之供述坦承加入「阿峰」發起之詐騙集團,擔任第二線收水車手,並招攬本件負責收取告訴人受騙贓款之第一線車手即被告李才德、同案被告高楷博,同案被告高楷博再招攬被告周毅加入,第一線車手所領取之告訴人遭騙款項,負責收水之自己可抽取收取贓款2%酬勞(後改稱千分之2),並依上游「阿峰」指示發給一線提款車手酬勞,扣除自己及一線車手酬勞後再上繳。承認本案詐欺、組織犯罪及洗錢犯行,並分別具結指證本案被告周毅、李才德、同案被告高楷博提領影像。被告周毅於警詢、偵訊時及法院羈押庭、延長羈押庭之供述坦承有於附表三所示之時、地拿取告訴人放置之存摺、金融卡及現金等物品,並於附表三所示之時、地持金融卡前往領款,將款項交予上游後領取報酬。被告李才德於警詢、偵訊及法院羈押庭時之供述經由被告黃志偉介紹於108年11月中旬加入本案詐騙集團,坦承提領附表五所示款項並交予被告黃志偉,可得提領款項1%酬勞。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可能係工作手機,因被告黃志偉都隨機給手機。同案被告高楷博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由被告黃志偉於108年11月間介紹加入詐騙集團,有於附表四所示之時、地依被告黃志偉之指示前往取存摺及金融卡(其中附表四編號7部分前往員 林某 公園取走告訴人台銀存摺及提款卡之人雖無影像,同案被告高楷博亦未供述,惟該提款卡同日即由同案被告高楷博持往員林臺灣銀行附設自動櫃員機提領,認應係同案被告高楷博前往 員林某 公園取走後,隨即依被告黃志偉指示先行在員林附近台銀行庫附設自動櫃員機提領),再持金融卡前往提款後上繳黃志偉,可得提領款項1%酬勞。被告吳泓潁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與被告賴虹君前往男女朋友,因出去玩需要錢,由臉書廣告知悉「鄭蕙琪」(暱稱「小老闆」)之成年女子在收購電話門號,於108年11月間(經查詢申辦日期為108年10月27日)與被告賴虹君一同前往新北市○○區○○○○○○市○○○號預付卡,以被告賴虹君名義申辦完成後,當日在門市外即以每支門號300元之代價出售予「鄭蕙琪」,得款已全數花用完畢。惟辯稱僅是單純賣申辦之預付卡門號,不知門號遭詐騙集團使用為作案工具。被告賴虹君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坦承有於108年11月間申辦0000000000號手機預付卡門號(經查詢申辦日期為108年10月27日),當時是被告吳泓潁說缺錢,所以交付身份證予被告吳泓潁去辦理門號換現金,有跟被告吳泓潁一起去辦理門號預付卡。惟辯稱係受被告吳泓潁所騙。證人 邱登暘 於警詢時之供述於109年1月11日後曾擔任詐騙集團車手,成員有綽號「大蜜蜂」之 郭豐慶 ,其使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證人郭豐慶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於108年12月中(正確時間已忘記)由代號「小蜜蜂」之被告黃志偉介紹加入詐騙集團,0000000000該門號可能是之前擔任詐騙集團車手沒有做之後留下來由我接著使用。告訴人邱秀梅於警詢之供述及偵訊時之結證遭詐騙集團以假檢警方式電話詐騙後,依指示於附表一所示之時、地將款項及名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金融卡放置在指定地點。被告周毅、李才德、同案被告高楷博提領款項影像證明被告周毅、李才德、同案被告高楷博持告訴人名下金融卡提領款項之事實。告訴人遭騙如附表一所示金融機構帳戶交易明細表同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該門號為被告賴虹君於108年10月27日所申辦。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8年11月16日凌晨2時4分49秒以下基地台位置及地圖標示被告李才德於當日前往附表五編號1至4所示時、地領款之位置比對大致相符之事實。被告吳泓潁出示之暱稱「小老闆」通訊軟體聯絡記事本翻拍照片3張、「鄭蕙琪」收購電話預付卡廣告翻拍照片1張被告吳泓潁、賴虹君出售人頭電話預付卡之事實。車號000-0000號營小客車及資料及108年11月14日23時57分到達士林區農會文林分部之翻拍照片被告周毅於附表三編號11至14提領告訴人款項所搭乘之交通工具之事實。扣案 愛迪達 長袖上衣、印有英文TOMMYHILFIGER字樣長袖上衣、口罩1個、蘋果手機(含SIM卡)1支被告周毅提領告訴人款項時穿著衣物、配戴口罩等事實。
二、所犯法條:
(一)、被告黃志偉、周毅、李才德等3人部分:⑴按詐欺集團成員分工精細,有收簿手、車手、機房、水
房、系統商等,除使犯罪難以追查外,更使犯罪所得因層層轉交上手而隱匿,每轉交予不詳姓名成員,即形成犯罪偵查之斷點,所為當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之洗錢定義。
⑵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參與組織犯罪部分,被
告黃志偉前已因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此一犯罪組織,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4349、5632號提起公訴,於109年7月15日繫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經該院以109年原訴字第11號案件審理中,同署檢察官復以109年度偵字第6208、6441、7649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追加起訴,於109年10月12日繫屬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經該院以109年度原金訴字第9號審理中;被告周毅前已因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此一犯罪組織,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於110年4月27日以110年度偵字第330號案件提起公訴,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原金訴字第27號案件審理中;被告李才德前已因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此一犯罪組織,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於110年3月25日以110年度偵字第10261號案件提起公訴,現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原訴字第24號案件審理中,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此部分自不得再行起訴。
⑶核被告黃志偉、周毅、李才德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冒用公務員名義、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以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被告黃志偉、周毅、李才德3人所犯上開之罪嫌,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罪論處。被告黃志偉、周毅、李才德3人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阿峰」,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⑷被告黃志偉、周毅、李才德3人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1、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追徵其價額。
(二)、被告吳泓潁、賴虹君部分:核被告吳泓潁、賴虹君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吳泓潁、賴虹君2人實施詐欺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係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吳泓潁、賴虹君2人犯罪所得300元,請依法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檢察官洪英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書記官陳演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2款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告訴人遭詐騙事實編號告訴人被詐騙時間被詐騙地點詐騙方法交付存簿、提款卡、現金地點備註1邱秀梅108/11/1214:00○○鄉○○村○○路4段116號旁空地假檢警郵局存摺2本、郵局提款卡1張(郵局提款卡部分因故障未被提領)及農會存摺1本、農會提款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00)放置在○○鄉○○村○○路4段116號旁空地。車手周毅2邱秀梅108/11/1414:00○○鄉○○村○○路4段116號前假檢警42萬4,000元放置在二水鄉光化村員集路4段116號前0000-00自小客車右後輪旁。車手周毅3邱秀梅108/11/1811:50員林某公園路旁假檢警臺灣銀行存摺及同行提款卡各2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張放置於員林某公園路旁。車手高楷博4邱秀梅108/11/1912:00二水鄉○○路、○○路口公布欄假檢警中華郵政存摺及同行提款卡各1個(其中帳號000-00000000000000遭提領)放置於二水鄉員集路、光明路口公布欄上。車手高楷博附表二:告訴人遭詐騙之證據編號告訴人證據方法1邱秀梅告訴人邱秀梅筆錄1分、邱秀梅所有 溪州 農會(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資料。附表三:提款車手周毅取款金額一覽表編號被害人提領帳戶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金額備註1邱秀梅108/11/12二水鄉○○村○○路4段116號旁空地郵局存摺2本、郵局提款卡1張(郵局提款卡部分因故障未被提領)及農會存摺及同行提款卡各1個(帳號:000-00000000000)2邱秀梅溪州農會000-00000000000108/11/1215:13:54田中鎮農會(彰化縣○○鎮○○街00號)30,0003邱秀梅溪州農會000-00000000000108/11/1215:14:32田中鎮農會(彰化縣○○鎮○○街00號)30,0004邱秀梅溪州農會000-00000000000108/11/1215:15:13田中鎮農會(彰化縣○○鎮○○街00號)30,0005邱秀梅溪州農會000-00000000000108/11/1215:16:19田中鎮農會(彰化縣○○鎮○○街00號)9,0006邱秀梅溪州農會000-00000000000108/11/1301:11:56士林農會社子分部(臺北市○○區○○路000號)30,0007邱秀梅溪州農會000-00000000000108/11/1301:12:35士林農會社子分部(臺北市○○區○○路000號)30,0008邱秀梅溪州農會000-00000000000108/11/1301:13:04士林農會社子分部(臺北市○○區○○路000號)30,0009邱秀梅溪州農會000-00000000000108/11/1301:13:40士林農會社子分部(臺北市○○區○○路000號)9,00010邱秀梅108/11/14二水鄉○○村○○路4段116號前0000-00自小客車右後輪旁42萬4,000元你丟我撿11邱秀梅溪州農會000-00000000000108/11/1500:00:00士林區農會文林分部(臺北市○○區○○路00號)30,00012邱秀梅溪州農會000-00000000000108/11/1500:00:46士林區農會文林分部(臺北市○○區○○路00號)30,00013邱秀梅溪州農會000-00000000000108/11/1500:01:15士林區農會文林分部(臺北市○○區○○路00號)30,00014邱秀梅溪州農會000-00000000000108/11/1500:01:57士林區農會文林分部(臺北市○○區○○路00號)9,000備註:周毅共提領新臺幣29萬7,000元,撿拾邱秀梅所放置裝有42萬4,000元包裹。總共提領72萬1,000元。
附表四:提款車手高楷博提款金額一覽表編號被害人提領帳戶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金額備註1邱秀梅溪州農會000-00000000000108/11/1400:05:00三重區農會本會(新北市○○區○○路○段0號)30,0002邱秀梅溪州農會000-00000000000108/11/1400:05:01三重區農會本會(新北市○○區○○路○段0號)30,0003邱秀梅溪州農會000-00000000000108/11/1400:22:32三重區農會光復辦事處(新北市○○區○○路○段00號)30,0004邱秀梅溪州農會000-00000000000108/11/1400:23:28三重區農會光復辦事處(新北市○○區○○路○段00號)30,0005邱秀梅溪州農會000-00000000000108/11/1400:24:05三重區農會光復辦事處(新北市○○區○○路○段00號)30,0006邱秀梅溪州農會000-00000000000108/11/1400:25:17三重區農會光復辦事處(新北市○○區○○路○段00號)9,0007邱秀梅108/11/18員林某公園路旁臺灣銀行存摺及同行提款卡各2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8邱秀梅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108/11/1813:18:23臺灣銀行員林分行(彰化縣○○市○○路00號)60,0009邱秀梅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108/11/1813:19:42臺灣銀行員林分行(彰化縣○○市○○路00號)60,00010邱秀梅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108/11/1813:21:20臺灣銀行員林分行(彰化縣○○市○○路00號)19,00011邱秀梅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108/11/1813:40:34二水鄉農會(彰化縣○○鄉○○路○段000號)60,00012邱秀梅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108/11/1813:41:52二水鄉農會(彰化縣○○鄉○○路○段000號)60,00013邱秀梅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108/11/1813:43:30二水鄉農會(彰化縣○○鄉○○路○段000號)19,00014邱秀梅108/11/19二水鄉員集路、光明路口公布欄中華郵政存摺及同行提款卡各1個(其中帳號000-00000000000000遭提領)15邱秀梅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108/11/1913:44:43二水鄉農會(彰化縣○○鄉○○路○段000號)20,00016邱秀梅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108/11/1913:45:53二水鄉農會(彰化縣○○鄉○○路○段000號)20,00017邱秀梅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108/11/1913:46:54二水鄉農會(彰化縣○○鄉○○路○段000號)20,00018邱秀梅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108/11/1913:49:44二水郵局(彰化縣○○鄉○○路○段000號)60,00019邱秀梅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108/11/1913:50:44二水郵局(彰化縣○○鄉○○路○段000號)19,000備註:高楷博共提領新臺幣57萬6,000元附表五:提款車手李才德提款金額一覽表編號被害人提領帳戶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金額備註1邱秀梅溪州農會000-00000000000108/11/1601:35:39桃園區農會慈文分部(桃園市○○區○○路000號)30,0002邱秀梅溪州農會000-00000000000108/11/1601:36:22桃園區農會慈文分部(桃園市○○區○○路000號)30,0003邱秀梅溪州農會000-00000000000108/11/1601:36:50桃園區農會慈文分部(桃園市○○區○○路000號)30,0004邱秀梅溪州農會000-00000000000108/11/1601:37:25桃園區農會慈文分部(桃園市○○區○○路000號)9,0005邱秀梅溪州農會000-00000000000108/11/1700:02:52士林農會本部(臺北市○○區○○路000號)30,0006邱秀梅溪州農會000-00000000000108/11/1700:03:27士林農會本部(臺北市○○區○○路000號)30,0007邱秀梅溪州農會000-00000000000108/11/1700:04:00士林農會本部(臺北市○○區○○路000號)30,0008邱秀梅溪州農會000-00000000000108/11/1700:04:35士林農會本部(臺北市○○區○○路000號)9,0009邱秀梅溪州農會000-00000000000108/11/1800:40:45士林農會本部(臺北市○○區○○路000號)30,00010邱秀梅溪州農會000-00000000000108/11/1800:41:43士林農會本部(臺北市○○區○○路000號)30,00011邱秀梅溪州農會000-00000000000108/11/1800:42:16士林農會本部(臺北市○○區○○路000號)30,00012邱秀梅溪州農會000-00000000000108/11/1800:42:48士林農會本部(臺北市○○區○○路000號)9,00013邱秀梅溪州農會000-00000000000108/11/1900:01:08士林農會本部(臺北市○○區○○路000號)30,00014邱秀梅溪州農會000-00000000000108/11/1900:04:24士林農會本部(臺北市○○區○○路000號)30,00015邱秀梅溪州農會000-00000000000108/11/1900:04:26士林農會本部(臺北市○○區○○路000號)30,00016邱秀梅溪州農會000-00000000000108/11/1900:04:52士林農會本部(臺北市○○區○○路000號)30,00017邱秀梅溪州農會000-00000000000108/11/2000:01:04士林農會本部(臺北市○○區○○路000號)30,00018邱秀梅溪州農會000-00000000000108/11/2000:01:42士林農會本部(臺北市○○區○○路000號)30,00019邱秀梅溪州農會000-00000000000108/11/2000:02:08士林農會本部(臺北市○○區○○路000號)30,00020邱秀梅溪州農會000-00000000000108/11/2000:05:25士林農會本部(臺北市○○區○○路000號)9,00021邱秀梅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108/11/1900:55:55臺灣銀行民權分行(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00,00022邱秀梅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108/11/1900:57:07臺灣銀行民權分行(臺北市○○區○○路○段000號)49,00023邱秀梅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108/11/2000:31:17臺灣銀行圓山分行(臺北市○○區○○○路000號)60,00024邱秀梅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108/11/2000:32:26臺灣銀行圓山分行(臺北市○○區○○○路000號)60,00025邱秀梅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108/11/2000:33:47臺灣銀行圓山分行(臺北市○○區○○○路000號)29,00026邱秀梅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108/11/1900:58:36臺灣銀行民權分行(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00,00027邱秀梅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108/11/1900:59:42臺灣銀行民權分行(臺北市○○區○○路○段000號)49,00028邱秀梅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108/11/2000:35:22臺灣銀行圓山分行(臺北市○○區○○○路000號)60,00029邱秀梅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108/11/2000:36:31臺灣銀行圓山分行(臺北市○○區○○○路000號)60,00030邱秀梅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108/11/2000:37:51臺灣銀行圓山分行(臺北市○○區○○○路000號)29,00031邱秀梅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108/11/2000:41:13臺灣銀行圓山分行(臺北市○○區○○○路000號)60,00032邱秀梅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108/11/2000:41:53臺灣銀行圓山分行(臺北市○○區○○○路000號)60,00033邱秀梅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108/11/2000:42:34臺灣銀行圓山分行(臺北市○○區○○○路000號)29,000備註:李才德共提領新臺幣126萬1,000元附表六:提款車手上繳金額一覽表編號提款車手收水車手收水時間收水地點收水金額相關證據備註1周毅黃志偉108年11月12日、11月15日夜間○○區○○東街黃志偉住處旁河堤29萬7,000元周毅警詢筆錄、黃志偉警詢筆錄取1-2%收水金額作為車手之報酬2高楷博黃志偉108年11月14日、18、19日夜間○○區○○東街黃志偉住處旁河堤57萬6,000元高楷博警詢筆錄、黃志偉警詢筆錄取1-2%收水金額作為車手之報酬3李才德黃志偉108年11月16日、17日、18日、19日、20日夜間○○區○○東街黃志偉住處旁河堤126萬1,000元李才德警詢筆錄、黃志偉警詢筆錄取1-2%收水金額作為車手之報酬4周毅黃志偉108年11月14日○○區○○東街黃志偉住處旁河堤42萬4,000元(被害人邱秀梅自行提領現金,放置於二水鄉○○村○○路4段116號前0000-00自小客車右後輪旁)周毅警詢筆錄、黃志偉警詢筆錄取1-2%收水金額作為車手之報酬備註:邱秀梅總遭詐騙金額為255萬8,000元。
附表七:全案犯罪事實總表
被害人詐騙方法遭詐騙帳戶行為人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金額(新臺幣)照片編號備註邱秀梅假冒機構(公務員)詐財溪州農會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邱秀梅(身分證號:Z000000000)周毅108年11月12日15時13分54秒田中農會(彰化縣○○鎮○○街00號)30,0001有告訴人筆錄有車手筆錄有提領影像有交易明細108年11月12日15時14分32秒30,000108年11月12日15時15分13秒30,000108年11月12日15時16分19秒9,000周毅108年11月13日01時11分56秒士林農會社子分部(臺北市○○區○○路000號)30,0002有告訴人筆錄有車手筆錄有提領影像有交易明細108年11月13日01時12分35秒30,000108年11月13日01時13分04秒30,000108年11月13日01時13分40秒9,000高楷博108年11月14日00時05分00秒三重農會本會(新北市○○區○○路○段0號)30,0003有告訴人筆錄有車手筆錄有提領影像有交易明細108年11月14日00時05分01秒30,000邱秀梅假冒機構(公務員)詐財溪州農會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邱秀梅(身分證號:Z000000000)高楷博108年11月14日00時22分32秒三重農會光復辦事處(新北市○○區○○路○段00號)30,0004有告訴人筆錄有車手筆錄有提領影像有交易明細108年11月14日00時23分28秒30,000108年11月14日00時24分5秒30,000108年11月14日00時25分17秒9,000周毅108年11月15日00時00分00秒士林農會文林分部(臺北市○○區○○路00號)30,0005有告訴人筆錄有車手筆錄有提領影像有交易明細108年11月15日00時00分46秒30,000108年11月15日00時01分15秒30,000108年11月15日00時01分57秒9,000邱秀梅假冒機構(公務員)詐財溪州農會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邱秀梅(身分證號:Z000000000)( 老陳 )李才德108年11月16日01時35分39秒桃園區農會慈文分部(桃園市○○區○○路000號)30,000108年11月16日01時36分22秒30,000(老陳)李才德108年11月16日01時36分50秒桃園區農會慈文分部(桃園市○○區○○路000號)30,0006108年11月16日01時37分25秒9,000(老陳)李才德108年11月17日00時2分52秒士林農會本部(臺北市○○區○○路000號)30,0007有告訴人筆錄有車手筆錄有提領影像有交易明細108年11月17日00時3分27秒30,000108年11月17日00時4分0秒30,000108年11月17日00時4分35秒9,000(老陳)李才德108年11月18日00時40分45秒士林農會本部(臺北市○○區○○路000號)30,0008有告訴人筆錄有車手筆錄有提領影像有交易明細108年11月18日00時41分43秒30,000邱秀梅假冒機構(公務員)詐財溪州農會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邱秀梅(身分證號:Z000000000)(老陳)李才德108年11月18日00時42分16秒士林農會本部(臺北市○○區○○路000號)30,000有告訴人筆錄有車手筆錄有提領影像有交易明細108年11月18日00時42分48秒9,000(老陳)李才德108年11月19日00時01分08秒士林農會本部(臺北市○○區○○路000號)30,0009有告訴人筆錄有車手筆錄有提領影像有交易明細108年11月19日00時04分24秒30,000108年11月19日00時04分26秒30,000108年11月19日00時04分52秒30,000108年11月20日00時01分04秒士林農會本部(臺北市○○區○○路000號)30,00010有告訴人筆錄有車手筆錄有提領影像有交易明細108年11月20日00時01分42秒30,000108年11月20日00時02分08秒30,000108年11月20日00時05分25秒9,000邱秀梅假冒機構(公務員)詐財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邱秀梅(身分證號:Z000000000)被害人自行提領108年11月18日11時48分14秒臺灣銀行員林分行(彰化縣○○市○○路00號)10,000高楷博108年11月18日13時18分23秒臺灣銀行員林分行(彰化縣○○市○○路00號)60,00011有告訴人筆錄有車手筆錄有提領影像有交易明細108年11月18日13時19分42秒60,000108年11月18日13時21分20秒19,000(老陳)李才德108年11月19日00時55分55秒臺灣銀行民權分行(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00,00012108年11月19日00時57分07秒49,000(老陳)李才德108年11月20日00時31分17秒臺灣銀行圓山分行(臺北市○○區○○○路000號)60,00013108年11月20日00時32分26秒60,000108年11月20日00時33分47秒29,000邱秀梅假冒機構(公務員)詐財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邱秀梅(身分證號:Z000000000)被害人自行提領108年11月18日11時45分04秒臺灣銀行員林分行(彰化縣○○市○○路00號)10,000有告訴人筆錄有車手筆錄有提領影像有交易明細高楷博108年11月18日13時40分34秒二水農會(彰化縣○○鄉○○路○段000號)60,00014108年11月18日13時41分52秒60,000108年11月18日13時43分30秒19,000邱秀梅假冒機構(公務員)詐財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邱秀梅(身分證號:Z000000000)(老陳)李才德108年11月19日00時58分36秒臺灣銀行民權分行(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00,00015108年11月19日00時59分42秒49,000(老陳)李才德108年11月20日00時35分22秒臺灣銀行圓山分行(臺北市○○區○○○路000號)60,00016108年11月20日00時36分31秒60,000108年11月20日00時37分51秒29,000邱秀梅假冒機構(公務員)詐財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邱秀梅(身分證號:Z000000000)被害人自行提領108年11月19日11時34分56秒二水郵局(彰化縣○○鄉○○路○段000號)10,000高楷博108年11月19日13時44分43秒二水農會(彰化縣○○鄉○○路○段000號)20,00017有告訴人筆錄有車手筆錄有提領影像有交易明細108年11月19日13時45分53秒20,000108年11月19日13時46分54秒20,000高楷博108年11月19日13時49分44秒二水郵局(彰化縣○○鄉○○路○段000號)60,00018有告訴人筆錄有車手筆錄有提領影像有交易明細108年11月19日13時50分44秒19,000(老陳)李才德108年11月20日00時41分13秒臺北圓山郵局(臺北市○○區○○○路000號)60,00019有告訴人筆錄有車手筆錄有提領影像有交易明細108年11月20日00時41分53秒60,000108年11月20日00時42分34秒29,000提領總金額(扣除被害人自行提領42萬4千元而 尤周毅 拿取部分)2,134,000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10年度偵字第5117號110年度偵字第5119號被告賴虹君女0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居桃園市○○區○○街00巷0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吳泓潁男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2樓居臺中市○里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認應移送併辦,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一、併辦事實吳泓潁、賴虹君前係男女朋友,二人因缺錢花用,吳泓潁於臉書網頁發現自稱「鄭蕙琪」(暱稱「小老闆」)之成年女子在收購電話門號,吳泓潁、賴虹君二人依其一般社會生活通常經驗,可預見任意將行動電話門號交付於人,足供他人作為不法詐取他人款項之用,竟以前開結果之發生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犯意聯絡,於民國108年10月27日某時,與自稱「鄭蕙琪」之成年女子相約至新北市○○區○○○台灣大哥大電信門市,以賴虹君名義申辦0000000000號手機預付卡門號後,旋即於同日在上開電信門市外,以新臺幣300元之代價,將該預付卡出售予自稱「鄭蕙琪」之成年女子。嗣上開門號預付卡輾轉流入「阿峰」所組之詐騙集團作為成員間聯繫工具,並由成員李才德持用該手機門號依上游成員指示於附表各編號所示時、地,前往提領附表各編號所示余玉葉遭詐騙款項。
二、併辦證據及所犯法條
(一)證據: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項1被告賴虹君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供述透過吳泓潁之聯絡仲介,辦理包含0000000000等行動電話門號出售予「小老闆」之女子,因而獲利之事實2被告吳泓潁於警詢之供述供述因缺錢而帶女友賴虹君申辦門號,以1支門號300元之價格出售0000000000等門號之事實3證人李才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供述共犯黃志偉將0000000000號工作機交付其提領贓款時使用之事實4李才德提領余玉葉遭詐騙之贓款畫面佐證李才德證述之事實5台灣大哥大資料查詢、遠傳資料查詢賴虹君於108年10月27日申辦多支台灣大哥大、遠傳行動電話預付卡門號之事實
(二)核被告吳泓潁、賴虹君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吳泓潁、賴虹君2人實施詐欺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係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犯罪所得請依法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追徵其價額。又被告吳泓潁、賴虹君僅出售行動電話門號預付卡,並未參與詐騙集團之加重詐欺等犯行,是報告意旨以被告吳泓潁、賴虹君涉有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嫌,顯有誤會;惟此部分與前開併辦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三、併辦意旨:被告吳泓潁、賴虹君前被訴涉嫌幫助詐欺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589號等案件提起公訴,現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原訴字第15號(恭股)審理中,有該案起訴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足憑。本件被告所涉幫助詐欺罪嫌,與該案件之犯罪事實相同,屬於實質上一罪,為事實上之同一案件。
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檢察官侯少卿附表:
提領日期提領時間提款金額提領地點108年11月16日02時03分3萬元桃園市○○區○○路0000號1-3樓02時04分3萬元02時04分3萬元02時05分2萬9,000元108年11月17日08時33分3萬元臺北市○○區○○○路○段00號08時34分3萬元08時35分3萬元08時36分2萬9,000元108年11月18日00時03分3萬元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00時03分3萬元00時04分3萬元00時05分2萬9,000元108年11月19日00時16分3萬元臺北市○○區○○路000號00時17分3萬元00時18分3萬元00時18分2萬9,000元108年11月20日0時12分3萬元臺北市○○區○○路000號0時12分1萬5,000元18時08分3萬元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8時09分3萬元18時09分1萬元108年11月21日00時10分3萬元臺北市○○區○○路000號00時11分3萬元00時12分3萬元00時12分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