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86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8608號債權人聯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蔡忠峻 債務人 洪憲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壹仟叁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每月以新台幣壹仟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