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事聲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事聲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事聲字第240號聲請人 黃清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桃 等2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0年10月13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0年度司促字第44524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是支付命令之聲請應向專屬管轄之法院提起;違反專屬管轄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非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送他法院。
二、聲請人異議意旨略以:伊誤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請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等語。查相對人住所地均在台南市,本件支付命令聲請應專屬於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按之上開說明,聲請人既非向專屬管轄法院聲請,本院依法應駁回其聲請,非得為移送裁定。從而,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核無違誤;聲請人提出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肅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書記官陳掌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