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33號聲請人戊○
之1丙○○
巷13乙○○
之1丁○○
巷20共同送達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己○○(男,民國00年0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澎湖縣馬公市風櫃里11鄰風櫃尾2號之1)於98年5月1日死亡,經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書記官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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