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交上易字第2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交上易字第2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二八九號
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一八六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三四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以公訴意旨所指被告甲○○○過失致人於死之犯罪不能證明,而為無罪之諭知,並無不合,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於夜間無照明路段行駛未減速慢行,及未注意車前狀況,其有過失云云,惟查無被告車速不當及未注意車前狀況之事證,且本件車禍原因經囑託臺灣省桃園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亦認「 卓聖國 駕駛輕機車於分向限制線路段侵入來車道」為肇事原因,有該委員會八九車鑑桃字第八九一0二一號鑑定意見書可按;此外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認被告犯罪;本件上訴,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光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洪光燦法官袁從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忠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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