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交簡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7號原告 林沛蓉 被告 張上金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交簡字第67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定亞
法官石珉千法官石蕙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琬婷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