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竹小字第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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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竹小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94年度竹小字第24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鄭明輝 被告乙○○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壹拾捌元,及其中肆萬玖仟肆佰拾捌元自民國93年3月24日起至93年4月23日止,按年息
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93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4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中華民國94年3月15日
書記官黎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