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一二五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聲請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刑事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以被告甲○○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柯崑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