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九號
聲請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仟陸佰壹拾伍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三五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九十年度上字第八二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郝燮戈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高明正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附表:
┌──┬────────┬────────┬───────────┐│編號│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1│第一審送達費│312││├──┼────────┼────────┼───────────┤│2│第一審裁判費│6201││├──┼────────┼────────┼───────────┤│3│本件程序費用│102││├──┼────────┼────────┼───────────┤││合計│6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