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二0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一四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三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一四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緩刑二年,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前,即九十一年十二月一日另因轉讓第二、三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六六九號案件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三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因不得提起上訴,而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曾家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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