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六八號
原告丁○○兼訴訟代理人戊○○原告己○○
丙○○甲○○被告乙○○右列被告乙○○因詐欺案件,經原告丁○○、戊○○、己○○、丙○○、甲○○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原告丁○○、戊○○、己○○、丙○○、甲○○等人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李君豪法官王瑜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