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破字第八號
聲請人丙○○代理人 鍾瑞五
甲○○相對人未來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未來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破產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定有明文。而破產固係對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但法院就破產之聲請以職權為必要之調查,若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則破產財團即不能構成,同理若破產財團雖勉可組成,然其破產財團總額尚不足清償破產程序之費用,即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之時,依前開條文規定之意旨,破產程序之進行已無必要,亦應依同法第六十三條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意旨略以:未來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未來光電公司)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解散,經台北市政府以九十二年十月九日府建商字第0九二二二六二一一00號函核准解散登記,現正進行清算中。該公司之預估變現資產合計為新台幣(下同)五十一萬二千二百八十二元,負債則為七百零四萬八千六百元。聲請人公司資產顯已不足清償負債,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爰依破產法之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云云,並提出台北市政府函、相對人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狀況說明書、存摺、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九十及九十一年度申報損益與稅額計算表(均影本)等為證。
三、經查,依聲請人提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與未來光電公司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所示,該公司除有現金五百零四元,及銀行存款七千五百五十四元外,雖仍有預付所得稅及留抵稅額等二項預估變現資產合計五十萬四千二百二十四元,惟預付所得稅款尚待國稅局核定後始得退還,退稅時間仍不確定;至於留抵稅額部分,不僅需於取得清算完結之法院被查函後始得辦理退稅申請,且退回可能性極低等情,業據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是以有關預付所得稅及留抵稅額之預估變現資產,是否確可取得,尚屬未定。而該公司總負債則高達七百零四萬八千六百元,且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債權人亦有十六人,故前開破產財團縱勉可構成,然其破產財團財產清償破產程序費用恐已不足,更遑論清償破產債權,則若宣告破產,亦將因破產財團之財產不能清償財團費用與財團債務而終止破產程序,是以破產之宣告即無實益,故參酌前開條文意旨,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陳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