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47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七六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九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壹包零點零玖公克(含包裝袋重零點壹陸公克)針筒壹支均沒收併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海洛因係第一級毒品,查獲之毒品及施用毒品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併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九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惟尚有扣案之海洛因一包淨重0.0九公克(含包裝袋重0‧一六公克)及注射針筒一支,爰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扣案之粉末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有法務部調查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可參,則針筒一支係被告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亦可認定,聲請人所請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並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振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