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再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三號
聲請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傷害等案件,對於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二六四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聲請再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如:案件在第三審確定者,原則上由第二審法院管轄),應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判決人甲○○傷害等案件,係經第二審判決確定之案件,此有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五二號判決書附卷可稽。聲請人竟向本院聲請再審,核與上揭規定不合,自難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鍾邦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果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