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0年度撤緩字第一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前經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以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五六五號(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三0七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緩刑五年,於九十年一月二十二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前即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至十月五日犯廢棄物清理法,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以八十九年新簡字第三一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確定。
二、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撤銷緩刑,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蘇孫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宗賢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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