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77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更定其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七五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二一六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連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為止連續犯竊盜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二一六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確定。茲發覺該受刑人前曾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七月、三月、四月,並定執行刑三年確定後,已於八十八年七月四日執行完畢,則其所犯首開之竊盜罪,係屬累犯,應更定其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各有關書類後認為無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七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鍾邦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果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