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七八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三二三三號、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二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安非他命貳小包(毛重零點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再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晚間十一時許,在臺南縣安定鄉港南村三八二號前,查獲被告甲○○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行,並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達零點七公克。甲○○經送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傾向,業經本署不起訴處分在案。上開扣案物品,爰依首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吳坤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