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2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2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О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五0四號妨害密秘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慰撫金新臺幣二百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甲○○前因懷疑原告與其配偶 候偉程 間有愛昧行為,乃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間某日,在台南市○○○路○段○○○巷○號二十樓之八原告租屋處,裝設針孔攝影機,竊錄取得原告與另外男友非公開活動,並翻拍成相片後,意圖散佈於眾,指摘足以毀損原告名譽之事,將該等相片散佈於台南市○○路十八之一號原告服務處所附近之停車場,是被告採取證據之方法違法,原告自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請求損害賠償。又原告為一未婚女子其名譽、自由經此顯已受到侵害,而受有精神上重大之打擊,為此請求鈞院判決如訴之聲明等語。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並陳明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免為假執行。
二、陳述:未傷害原告,係原告破壞其家庭等語。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密秘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之判決(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五0四號判決),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蔡奇秀法官陳金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歐祝吟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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