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免予繼續強制工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七八九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受處分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五九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停止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停止期間並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處分人前犯竊盜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業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三日移送台灣泰源技能訓練所轉送至台灣綠島技能訓練所執行強制工作處分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執行此項處分已逾一年六個月,經執行機關檢具悛悔事證,認為行狀良好,聲請停止其強制工作之執行,並付保護管束,本院覆核無異。
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五十七條、第四十條第一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彥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