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五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搶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四一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五年,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確定在案。然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前即八十九年七月初某日至同月二十七日,犯搶奪罪,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於九十年一月十一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三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聲請人以被告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卓穎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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