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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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1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幫助詐欺罪、強盜而擄人勒贖罪,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5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詐欺罪、強盜而擄人勒贖罪,除強盜而擄人勒贖罪外,幫助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該二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32條第2項第3款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幫助詐欺罪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屬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列罪名,惟其宣告刑未逾有期徒刑1年6月,是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沒收、追徵、追繳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裁定主文不必記載,但應於理由欄敘明(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點參照)。是附表所列編號2(94年度上訴字第881號)所扣案之高雄縣警察局服務證(含高雄縣警察局局長公印文1枚)1張及手銬1付,未扣案之高雄縣警察局局長公印1顆,仍照原判決執行。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政煌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強盜而擄人勒贖│├───────┼─────────┼──────────┤│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有期徒刑5年│││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台幣9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32條第2項第3││││款│├───────┼─────────┼──────────┤│犯罪日期│93年3月29日│93年11月4日│││││││││├───┬───┼─────────┼──────────┤│偵│機關│台南地檢署│雲林地檢署││││││││││││及├───┼─────────┼──────────┤│查│年│94│93││案├───┼─────────┼──────────┤│年│字│發查│偵││號├───┼─────────┼──────────┤│度│號│379│4446│├───┼───┼─────────┼──────────┤││法院│台南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最││年│95│94│││案├─┼─────────┼──────────┤│後││字│簡上│上訴│││號├─┼─────────┼──────────┤│事││號│63│881││├─┼─┼─────────┼──────────┤│實│判│年│95│94│││決├─┼─────────┼──────────┤│審│日│月│9│12│││期├─┼─────────┼──────────┤│││日│27│13│├───┼─┴─┼─────────┼──────────┤││法院│台南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年│95│94││確│案├─┼─────────┼──────────┤│││字│簡上│上訴││定│號├─┼─────────┼──────────┤│││號│63│881││日├─┼─┼─────────┼──────────┤││確│年│95│95││期│定├─┼─────────┼──────────┤││日│月│9│1│││期├─┼─────────┼──────────┤│││日│27│9│├───┴─┴─┼─────────┼──────────┤│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不符合││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2月又15日│不減││權期間或罰金額│,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台幣900││││元折算1日││├───────┼─────────┼──────────┤│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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