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重訴字第468號上訴人林商行強化安全玻璃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與甲○○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萬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台幣拾伍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葉啟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就金錢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書記官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