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2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576號)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等罪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非屬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列罪名,是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海洛因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沒收、追徵、追繳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裁定主文不必記載,但應於理由欄敘明(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點參照)。是附表所列編號2(96年度訴字第310號)所扣案之注射針筒4支、夾鏈袋6個、止血袋2條、削尖吸管1支,仍照原判決執行。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點,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政煌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9月7日│95年12月3日│││││││││├───┬───┼─────────┼──────────┤│偵│機關│台南地檢署│台南地檢署││││││││││││及├───┼─────────┼──────────┤│查│年│95│96││案├───┼─────────┼──────────┤│年│字│毒偵│毒偵││號├───┼─────────┼──────────┤│度│號│2349│457│├───┼───┼─────────┼──────────┤││法院│台南地方法院│台南地方法院││││││││││││├─┬─┼─────────┼──────────┤│最││年│95│96│││案├─┼─────────┼──────────┤│後││字│訴│訴│││號├─┼─────────┼──────────┤│事││號│1694│310││├─┼─┼─────────┼──────────┤│實│判│年│95│96│││決├─┼─────────┼──────────┤│審│日│月│12│4│││期├─┼─────────┼──────────┤│││日│28│30│├───┼─┴─┼─────────┼──────────┤││法院│台南地方法院│台南地方法院││││││││││││├─┬─┼─────────┼──────────┤│││年│95│96││確│案├─┼─────────┼──────────┤│││字│訴│訴││定│號├─┼─────────┼──────────┤│││號│1694│310││日├─┼─┼─────────┼──────────┤││確│年│96│96││期│定├─┼─────────┼──────────┤││日│月│1│5│││期├─┼─────────┼──────────┤│││日│29│17│├───┴─┴─┼─────────┼──────────┤│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權期間或罰金額│,如易科罰金,以新│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台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