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564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齊潔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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