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除字第725號聲請人 曾志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項關於「南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書記官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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