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83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毒偵緝字第56號、第57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3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共計零點柒伍陸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0
8年度毒偵緝字第56號、第57號被告陳柏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案件,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共計0.756公克),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柏宇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08年3月21日,以108年度毒偵緝字第56號、第5
7號、第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又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驗餘淨重共計0.765公克),經送驗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乙節,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7年5月2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107年7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紙在卷可稽,是扣案上開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自屬違禁物無誤,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要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爰依首開法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鄭淳予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韶儀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