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5738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附湶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郵件回執清晰版,如郵戳仍未清晰,請提出上開通知送達債務人日期之證明文件(貴公司提出之回執郵戳不清)。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