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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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2號聲請人甲○○
丙○○被繼承人乙○○生前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丙○○所為拋棄繼承之聲明均應予駁回。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如非屬法律所定之繼承人,自無拋棄繼承之權利。
二、本件聲請人甲○○、丙○○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於民國96年12月14日死亡,聲請人甲○○、丙○○係被繼承人之女婿,自願拋棄繼承,聲請法院准予備查云云。但查,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依上規定,聲請人甲○○、丙○○均非屬被繼承人乙○○之繼承人,自無拋棄繼承之權利,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施慶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孫魯良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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