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49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辛銀珍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黃怡騰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96年度偵字第136、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理由
一、本案被告 陳德聖 、甲○○所均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被告等既已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於審判外進行協商,本院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鄭銘仁法官盧軍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書記官徐振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