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7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7497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甲○○○○○
號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乙○○○○○○、甲○○○○○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