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225號債權人承靜數位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明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梁俊毅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225號債權人承靜數位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明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梁俊毅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