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93號原告 王翠穗 訴訟代理人 鄭凱元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光彩事業有限公司等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2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6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書記官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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