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附民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96號原告 李格寧 訴訟代理人 簡陳 由律師被告 張璨麟 被告豐匯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衍豪 上列被告張璨麟因本院107年度審易字第3912號(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08年度審簡字第147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呂政燁
法官余欣璇法官周泰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