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7號原告 竇永祺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