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交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交訴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達雄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達雄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被告犯肇事逃逸罪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被告犯過失傷害罪部分,業據告訴人撤回告訴,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方百正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書記官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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