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9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5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於民國93年9月17日移送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7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刑法雖於94年2月2日修正,於95年7月1日施行,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質上屬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應逕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現行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依「程序從新原則」,亦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現行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
三、查受刑人於93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24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受刑人自93年9月17日入監執行。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7年3月13日法矯司字第0970905497號函暨所附臺灣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97年3月13日,法矯字第097000808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並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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