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抗字第1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1018號抗告人 林紘德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新北○○○○○○○○○)(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98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紘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審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原審法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又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案件,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案件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民國109年5月13日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參,經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刑法廢除連續犯之規定後,施行一罪一罰以來,各級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取其低者,有數例可供參照:苗栗地院106年度執助戌字第107號、臺中地院98年度易字第2067號判決、臺灣高院97年度上訴字第5195號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192號判決、臺中地院105年度壬字第656號。本件原裁定未予考量抗告人即受刑人所犯數罪反映出之人格特性,尚屬相同犯罪類型,與刑事政策對社會秩序之展現,顯有違罪責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請求給予抗告人悔過向上之機會,使其能早日返鄉團圓,扶養家中年邁父親及幼子,以盡孝道。為此,懇請撤銷原裁定,發回原審更為裁定云云。
三、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至於個別之定刑案件中,因事涉不同案件之定刑標準(如內、外部性界限),且與各該行為人之犯罪目的、手段、態樣、法益侵害等量刑因素各異,並無齊一標準,此乃當然之理,故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為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
四、經查:㈠抗告人先後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確定,並經聲請人同意聲請合併定刑,而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後,原審法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9月,有各該判決、裁定、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受刑人定刑聲請切結書附卷可稽。原審所定應執行1年9月,係在各宣告刑之最長期(附表編號3所示有期徒刑7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1年11月以下,並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性界限或有不利益變更情事。
㈡抗告人所犯附表編號1、3、4之罪,雖均屬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之罪,然分別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附表編號1)及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附表編號3、4),且前後行為時間差距近3月,附表編號2則為不同罪質之竊盜罪,經綜合考量抗告人前開各罪之性質、次數,以及所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認原裁定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且未逾越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宣告刑總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已給予適度之刑罰折扣,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並無濫用裁量權之情形,自屬適當。抗告人請求參考其他案例,裁定較低刑度之刑,因各案情節有別,無從比附援引,亦詳前述。
五、綜上,抗告意旨仍執前詞,並以其家庭情形,指摘原裁定處罰過嚴,違反定刑規定之立法原意,請求裁定較低度之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許曉微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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