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1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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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174號
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提起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701,2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4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
書記官葉志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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